不仅在交通事故的死亡补偿中,在近年的一系列重大灾难性事故的赔偿中,也同样存在城乡间的“天壤之别”。连日来,市民对交通事故死亡补偿的城乡差别(城里人可获54750元,乡下人14000元)议论纷纷,尤其是一些农民,认为此标准有“歧视”农村人的成分。为此,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处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了本报的独家采访。 面对记者交通事故死亡补偿怎样改、如何改的追问,有关负责人一再喊“难”。 1992年,国务院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死亡赔偿按事发地平均生活费计,补偿十年。按市计委公布的生活标准,重庆市城镇和农村人口(以户口为准)的生活费支出,分别为54750元和14000元。 据介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灾害性事故(如垮桥、塌方等)的赔偿标准,如果有不详细处,就会比照《办法》来最后定夺,包括判决书。另外,这还会涉及保险等多个领域。因此,如果统一交通事故死亡补偿的城乡标准,显然“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他们正积极研究新标准,但目前尚不能随意更改。 另外,这位负责人指出,1992年《办法》的出台,并非歧视农村人(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即使一个外国人在重庆被车撞身亡,也只获54750元的补偿),而是基于城里人和农村人在收入与支出上存在的现实差距。 据统计,重庆每年约有1000多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农村人口占2/3。交警部门强调,在国家的新政策出台前,他们将继续对这2/3的农村人,执行140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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