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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改革 允许私了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此作了较大改革。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分析,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草案因此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而从试行这种快速处理办法的实践看,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显。

  现行办法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草案规定不再将此作为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现行办法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制,致使交通事故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鉴于这是一种新的制度,尚待实践和逐步完善,草案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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