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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


根据《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报告》的总结情况,伴随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已经确立。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科学的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了有效的产业促进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信息产业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促进信息化应用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立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但从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整体情况看,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还处于一个纲领性立法尚未出台,各部门立法尚待加速进行的状态。首先,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状况正处于一个“无纲领性立法,无明确的立法规划,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法律,且更为严重的是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就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立法的机制了。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与政府对于电子政务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密不可分。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第六章“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的规定,虽然也有 “制定国家信息系统标准,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信息化的制度条件”等规定,但对于电子政务立哪些法、如何立、如何评价及监督立法进程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状况,与体系化、计划化、重点化的,且受到立法评价及监督程序监督控制的日本电子政务立法状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其次,我国多数电子政务立法的效力层次低,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例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已首次提交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草案)》也仅是一部地方规章。
为了进一步保障、规范及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满足国务院信息办提出的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中的“四个需要”,即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需要;制止重复建设的需要;拉动国内信息产业的发展的内需的需要;以及应对中国加入世贸后挑战,全面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有必要把电子政务的立法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切实实施。

结合各国电子政府立法的情况,一般而言,电子政务的立法工作至少应当至少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电子政务的定义、目的、意义、标准化、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职责;
2、为实现电子政务应进行的工作及电子政务的运营原则:包括促进国民及企业的便益,政府业务流程的改革,业务的电子处理规范,政府机关保存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对电子政务的确认责任,促进政府服务及信息的公共利用,个人信息的保护,技术开发、维护的外包等;
3、行政事务及其管理的电子化:电子文书的制作及成立,电子文书的到达及发送时间,电子官印的认证,行政信息共同利用、标准化,信息通讯网的构筑及保护,通过信息通讯网进行业务或者会议,远距离工作,信息化教育等;
4、政府服务、服务的电子化:电子申请的受理,行政信息的电子提供,手续费等;
5、政务文书业务的削减:纸文书的削减计划等的设立,业绩电子公示,文书削减委员会的设置等;
6、电子信息事业的推进:中长期电子政府事业计划,成果评价,模范事业的推进,优秀系统普及、扩散,信息化促进基金的支援,信息化组织的设立等;
7、对发展电子政务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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