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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赔偿纠纷案 高院不支持“太保”上诉


  在洋山深水港开港前夕,引起广泛关注的首例东海大桥建设施工船舶涉嫌损坏海底电缆赔偿纠纷案画上句号。日前,上海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海大桥于2002年6月26日始建。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为东海大桥投资建设单位,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三航局),为东海大桥基础工程施工单位。

  2003年8月28日,嵊泗电力经营和管理的极Ⅱ电缆发生故障,造成停电事故。故障点位于正在建造中的东海大桥138号和139号桥桩之间。故障于同年11月1日修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作为电缆承保方,于2004年2月向嵊泗电力付清了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7万余元。该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于2004年10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17万余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保险公司仅证明了极Ⅱ电缆遭受损害的事实,而无法证明三航局和同盛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高院上诉,现经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三航局和同盛公司损害了涉案海底电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雨希)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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