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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证据不足败诉


  日前,首例东海大桥建设施工船舶涉嫌损坏海底电缆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句号,市高院终审驳回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要求大桥投资和施工单位赔偿的诉请。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为大桥投资建设单位,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为东海大桥基础工程施工单位。2003年8月,嵊泗电力经营和管理的极Ⅱ电缆发生故障,故障点位于正在建造中的东海大桥138号和139号桥桩间,停电两个多月。作为电缆承保方的太保舟山公司向嵊泗电力支付了117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随后以电缆损坏地点位于东海大桥桥桩施工

  作业区,应推定同盛公司和三航局在施工中对海底电缆造成了损坏为由,请求上海海事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这笔赔款。海事法院和高院一、二审均认为,保险公司仅证明极Ⅱ电缆遭受损害,而无法证明是三航局和同盛公司造成的,故驳回了它的诉请。

(责任编辑:雨希)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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