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今天实施 商品房定价趋向透明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利润五部分构成。办法明确规定六部分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三、土地闲置费;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今天实施 购房者新增六项权利 ■购房者有权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过去的法规仅规定共用部位是共有产权,而对公共配套设施则没有明确规定。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在实践中,还应约定如两者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房地产开发商拒不明示将受到处罚 该项权利使购房者有时间审核合同的标准条款及补充条款进而提出修改意见。 ■购房者有权约定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属实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此前商品房广告和相关资料未作约定,其性质为要约邀请,购房者不能以此作为退房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的依据。 ■购房者有权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不变 对此,房地产企业多数采取回避态度,因为建筑面积的误差大多与公共面积分摊有关,故购房者应充分行使此项权利,对自有产权的套内面积加以保护。 ■购房者有权要求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这项权利保证购房发生矛盾或争议时,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推诿,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房地产经纪人为成交房屋不负责地乱夸张、乱许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