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了修订,自今年9月29日起执行。此前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分摊面积已经确认或已办理预售预购登记的不再变更。现将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关于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 第2.5.2条的规定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关于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关于阳台建筑面积: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档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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