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过户申请 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过户申请后,对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1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并将资料移转,办理变更登记。 二、取得房地产权证和《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表住确认表》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或持有效的《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且购房累计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请求,开具《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表住确认表》。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未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按规定开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以备累计时使用。商品住宅转让过户后15日内,房地产交易中心发放房地产权证。 三、向公安派出所(警署)提出申请。 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后当事人持《居民身份证》、《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提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警署)受理后,填报《申报蓝印户口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公安局审批。批准后,由审批单位签发《准于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公安派出所(警署)据此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并在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各处商品住宅的地址、面积和房地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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