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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延迟交房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于1999年购买了鹏润家园文园房子一套,合同中本来约定的是1999年12月25日交房,可直到现在我仍未接到入住通知,根据现场工程估计,距离入住还要有一段时间。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出现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在期房买卖中,许多争议涉及发展商延迟交付房屋问题。

  小买家如果在北京购买期房,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作颁发的制式《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该合同中第七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卖方按买房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几(双方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双方约定)卖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买方有权解除契约。契约解除自买方书面通知送达卖方之日起生效。卖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 30日内须将买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买房,并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像您所提及的发展商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您可以根据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所签条款向其索偿或要求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发展商在售楼时会通过与小买家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将许多诸如政府配套设施延误、恶劣天气、政策法规变化等原因列入发展商可以延迟交房的范围。小买家在签署包含此类条款的《补充协议》时,应尽量争取不签此类条款或争取出现有关情况时,发展商应出具相应政府部门的证明才能予以免责。

  另外,应提醒小买家注意,购买期房之前,应对发展商的实力、开发经验予以充分关注,对项目手续是否齐备、销售是否合法予以充分调查。在付款方式的安排上,应尽量与工程进度挂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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