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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非正式合同 有理也要让三分


 
  编辑同志:

  我于1998年底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因为当时该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北京市房管局统一格式的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以,我们双方协商议定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内中规定,开发商最迟于1999年6月1日交房,若有逾期,则按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我有权退房,开发商除退还我已付房款外,还要双倍退还定金。随后,我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又陆续支付17万元的购房款。

  1999年6月15日,该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售楼人员要求我再来签订正式的房屋购销合同。正式合同中,交房时间已推迟到1999年9月1日,并且违约金的比例变为万分之三。售楼人员解释到,这只是为了将来办理购房手续所需,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于是我签了约。后因一些不愉快,我不准备再买该房屋。我提出,房子已经逾期一个月,按原合同规定,自己有权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则认为,我既然已经签订了新的正式合同,就应该接受新合同约束。请问这新老合同的效力到底哪个更大 ? 读者宋先生

  宋先生:

  您提出的问题目前比较普遍,这涉及到两个问题。

  非正式合同无法律效力

  客观讲,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卖房并与客户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这是大多数房地产公司通行的做法。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这样,本案中,您与开发商所签的旧合同就应该是无效的。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双方如果都有过错,对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责任”不应理解为平均分担或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此外,还应区别无效合同的责任与有效合同的责任。

  以本案为例,您可以要求宣布旧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房、退款。当然,您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签署,也是有过错的,但不妨碍您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这是开发商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效而应负的责任。

  由于要求违约金、定金是追究违约责任的表现,而依据法律规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就不存在违约责任。所以您无权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新合同有效力但销售行为存在误导

  在新合同中,开发商的合同主体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合同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判断新合同是否有效就只能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如果双方间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比如说开发商告知客户一切将按照新合同来运行,包括交房时间、违约金、房屋面积等条款都已变更,客户接受了这样的变更。或者客户为了得到保障及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新合同中继续规定原有旧合同的条款,开发商也接受了这种意见。双方签约是建立在公平、合理、平等的基础上的,这样的新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要受新合同约束。

  但本案中情形不同,售楼人员一方面称,旧合同继续有效,另一方面,新合同与旧合同之间截然不同。这就不能理解为意思表示真实,应该说是客户在一定的误导下签订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新合同我认为是无效的,因此要求您完全按照新合同的约定办是不合理的,您可以要求退房退款。北京世联律师事务所郭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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