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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充协议是您的权力


 
  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购房过程中由于我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过于简单,就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但销售人员拿出了他们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补充协议,并说原则上不允许购房人对此做修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不该签?读者韦先生

  韦先生:

  所谓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正式契约中不适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变更、修改、补充、完善而订立的协议。按照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签订及如何签订补充契约完全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约自由原则,也是购房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目前法律赋予的这项基本权利却没有被购房人充分利用。有些购房人要么对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契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甚清楚要么过于相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要么认为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契约不能修改。尤其是那些匆忙交付定金后,认购书中又标明“如不签约,定金扣除”的购房人,更因担心定金损失而被迫接受开发商拟订的补充契约。结果,开发商通过补充契约将正式契约中房地产管理部门用来确保购房人利益的条款加以修改或删除,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得以豁免或减轻。而购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却丝毫没有在补充契约中体现出来。一旦发生纠纷,补充契约对购房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购房人又无法依据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

  例如:有的开发商在提供的补充契约文本中还将正式预售契约中关于“房屋交付时应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修改为“ 提交临时证明文件”。

  又如有的开发商将“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为配合政府法规而引致的延误、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均作为免责事项写入补充契约。

  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正式契约与补充契约内容不一致的应以补充契约为准。据此,以上两例补充条款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卖方交付房屋时提交不出正式契约规定的法律文件本应属违约行为,但通过补充契约的修改,购房人无法按正式契约规定的内容追究卖方的逾期违约责任;二是卖方逾期交付物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能因补充契约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被免除或被降到最低。相应地,购房人的风险却因此大大地增加了。

  为了降低购房风险,希望您在签订补充契约时一定要拒绝以上类似条款,同时,尽可能地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卖方的承诺体现在补充契约中。有的开发商在广告或销售过程中会做出许多诱人的的承诺,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建成时间、附带赠送、产权证发放时间等,以上承诺如果不写入合同,一旦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您将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定补充协议时,最好与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2)所售物业及其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的承诺(主要为避免因此造成购房人无法正常行使产权人的权利);

  (3)房屋使用率、面积误差、共用面积分摊的处理办法;

  (4)房屋交付的时间、地点、风险转移、责任分担等具体办法;

  (5)公用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状态等;

  (6)房产证的取得时间;

  (7)如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则应约定如按揭不成,购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体处理办法;

  (8)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其他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郑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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