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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所购房该不该交


 
  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原职工徐正荣买了单位的房改房,跳槽时原单位要收回,徐不肯交,为此打起官司,经一审、二审判决,都判徐败诉。

  江苏省政府房改办政策处邱宏副处长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他说,无论是实物分房还是货币化分房,都不是职工参加工作几年就能买到一套住房的,分房单位在分房或卖房给职工时做出一些有关工作年限的附加条件是合理的。如本案中该公司规定必须在公司工作满15年以上可取得住房自主权,这项规定是合理合法的,又是在购房时作为附加协议,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人印如京认为,买房改房与买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房改是政府让利于职工。

  一些人才流动频繁的单位在职工购房时订出一些附加协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也是合理合法的,一经签订购房协议及附加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目前一些单位在出售房改房时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对已买的公房是否有自主处置权,即可以带走或自由买卖?邱处长认为,房改初期,省里曾规定房改房必须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房改房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等规定,但随着政府加快二手房上市政策出台后,原先对房改房限制上市的政策随之取消了。因此职工在购买了单位没有提出附加条款的房改房后,可以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单位无权再没收房子或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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