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家人长期居住在姑妈的产权房中(因我家除此外无房),并且户口也在拆迁范围内。姑妈长期生活在外地,这种情况下,遇拆迁我能获得补偿吗?我这种属于困难户吗? 读者小珂 小珂朋友: 1998年12月1日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26 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被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从这个意义上讲,您及您的家人既不符合房屋所有人,也不属房屋使用人。所以不能得到补偿。而且,您的情况也不符合《办法》对自建房的规定。《办法》第30条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自建房屋内,并且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区、县房地局核准,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您虽然符合“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外均无正式住房,且在这里长期居住”,但您所住的并非自建房,而是您姑姑的产权房。 第27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在拆迁公司能提供安置房的前提下,您必须要先征求产权人您姑妈的意见。如果您姑妈同意选择以房屋形式安置并愿意让您继续在新的安置房中,那将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的姑妈愿意选择货币形式补偿,补偿款应归她所有。如何处置也是她的权力。当然,您可以通过协商请求她重新购买房产借给您居住,但这都要通过你们双方协商决定,拆迁公司并没有义务解决。 北京市明德法律事务所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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