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于1999年6月向某房产有限公司买了一套使用权房。今年1月,我得知本市出台了一个使用权房转化为产权房的优惠政策,于是我就到区房产交易中心去咨询,得知我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于是我多次与该房产有限公司联系,但均被置之不理。我本人的家庭是相当不幸的,有多人身患重病,由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会使我多支付人民币2万余元。因房产商的不负责任将使我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该房产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我的要求如果我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我又该如何办理手续虹口区郭林 郭先生: 首先要向你指出的是本市有关部门早已三令五申,不允许进行使用权房的买卖。你们于去年6月买卖使用权房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好在我市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对此有一些补救措施。这里我想就你提出的问题,作一回答。 根据该项规定,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的住房注意: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除外,且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在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的使用权房业主,若是该使用权房是多层住宅则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60元的首期房屋维修基金;若是该使用权房是高层住宅则交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元的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就可以获得该使用权房的产权证,从而成为该房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说,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的住房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除外,尽管房屋的性质是使用权,按规定不允许买卖,但考虑到客观情况,允许以上述方法变为全产权房。即不需要套算工龄、人口、面积、级别等因素,只要交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就可以成为该房的产权所有人。 那么,使用权房的原产权人该房屋的投资或出售单位能否拒绝向使用人出售产权 拥有符合规定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业主向原产权人一般是该房屋的投资或出售单位要求购买产权,如果产权人拒绝向使用权人出售产权,使用权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或房改办要求其通知产权人出售,并可规定其出售时限。另外,若在1999年12月31日产权人未办理好手续而未能申领到可售公房房地产产权证的,区、县房地局可先向使用权人出售,使用权人可不通过产权人而直接申领到产权证。因此产权人不能拒绝使用权人购买产权。你的情况就是如此,如这家房产有限公司拒绝你的要求,你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或房改办要求其通知产权人出售;也可不通过原产权人,在交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后,直接申领产权证。 据我所知,这项优惠政策执行日期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规定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和市场价执行日期一样,截止于2000年6月30日,请抓住时机。 上海市海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薄海豹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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