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提供土地使用权方或分得部分房产、或分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分得一定比例售房款的情形。有些联建活动是合法的,有些则是不合法的。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有些是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有些则是想多挣点钱。但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也无论双方是否成立企业及如何分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总是将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后,才能够分得相应的房产或金钱。因此,必然会有部分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发生改变。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称:“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可见,房地产联建实际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的行为。国家允许进行联建活动,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均规定,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收取地价补偿费,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建筑物资产一起进行交易者,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法从事联建活动,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反之,如果违法从事联建活动,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即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当属无效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此,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如此。现实中,不少农村集体组织虽与他人进行所谓“联建”,但得到一笔钱后即撒手不管,并不参与建设、开发、使用房屋的过程。事实上,这是一种变相的买卖、租赁土地。1983年11月19日,国务院在《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有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有的出卖土地每亩可得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还有的私下议定条件,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租赁、买卖良田菜地,或者采取“联合建房”、“联合办厂”、“联合建造仓库”等方式,达到侵占土地的目的,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 一般而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屋联建,操作过程中像这样的违规情形较多,购房人应多谨慎。郭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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