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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房产“宣传不实”诉讼案追踪


 
  新闻晚报报道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房产公司广告夸大其词,甚至误导消费者,一些上当的消费者往往对此束手无策。近日,杨浦区法院正式受理了一起独特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上海大花园”的开发商同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状告《上海楼市周刊》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据悉,这是上海首例为楼书打官司的诉讼案。

  2001年3月1日,《上海楼市周刊》在头版的一篇报道中提到,上海大花园的楼书至少
有12处明显的虚假和夸张等。原告认为,被告的报道肆意歪曲、不顾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被告消除对原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被告的辩护律师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刘正东对记者表示,这篇报道并未失实,该报道的说法有客观的事实依据。如,“上海大花园”楼书里说“22000平方米家乐福大卖场,8000平方米曲阳商务中心,生活便利人气鼎沸”,而事实上,距“上海大花园”最近的家乐福大卖场及曲阳商务中心均位于曲阳地区,离“上海大花园”至少有4公里的路程。刘说,在“上海大花园”楼书中可以找到16处虚假、夸张之处,且处处有依据。

  6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时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因而,杨浦法院的这个官司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广告法有关条款

  第七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房地产广告发布有关规定

  第3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10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11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它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记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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