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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售后包租”合同仍有效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余昌明

  今年6月1日起,“售后包租”的销售形式将被禁止,但对此前并不具备法律溯及力—以往“售后包租”合同仍有效

  原告:戴某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包租协议。

  1999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在京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及《包租协议》两份合同。根据《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中心销售面积72平方米的高档外销公寓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20万元。在双方签订的《包租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将上述房屋进行出租。租赁期限从1999年4月10日至2001年4月9日止,并保证在包租期内,无论房屋是否实际出租,都承诺每年按总房价款15%租金回报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84万元,剩余房款以租金回报的形式在总房款中提前抵扣。并约定包租期满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手续,对房屋进行验收,直到原告满意为止。若被告最终无法取得产权证书,被告应全款退还给原告(按120万元计算),被告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2001年4月9日包租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办理产权证一事更无结果,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理睬,根据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催告,被告亦未予答复。据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房产交给原告,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给付自2001年4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迟延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近2万元的诉讼费用。

  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契约》及《包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该协议也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包租期满后被告应将原告所购房屋交给原告,但被告未交付,应视为其违约。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及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要求正当,合理合法,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特别提示: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禁止以售后包租的形式对外销售房产。在此之前,国家对售后包租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所以2001年6月1日前签订的包租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条件,应属有效合同,已签订包租合同的买房人不用担心。2001年6月1日后,此种销售方式将被禁止,如果房地产商再以售后包租的形式对外销售,签约时您可就悠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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