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给您来信的,本人现居住于宝山区共康五村31号203室,因93年原住处北京东路动迁而搬至共康五村,当时花了27000多元买下了11平方米使用权。 为了响应市政府号召,我节衣缩食购买了现住房产权。在买房过程中,我曾先后多次向物业公司经办人员提出上述情况并询问是否能按相关政策给予照顾,但遭到办事人员的拒绝。在无奈且不明政策的情况下,我于今年5月30日办理了购房手续并向银行付了款,又于6月15日最终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当我读了6月1日贵报13版“超面积市场价抵扣金额计算应注意点啥”一文后万分激动,党报把房改政策交给广大市民知道,兴奋之余随即赶到物业公司请求按政策退回部分已交的房款,但遭到拒绝。随后我拿着贵报到处奔波,希望能落实政策,但至今一切均为徒劳。为什么党报如此明确公布了政策却得不到贯彻?老百姓做点事为什么这么难?到底应到什么部门去申诉?……无奈之下只能致信贵报,希望能通过党报提请有关部门落实政策,让我们普通老百姓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之处,住得安心、放心。在此表示万分感谢! 市民:范庆成 2000年6月28日 调查附记: 收到范先生的来信后,记者随即拨通了上海庙行物业总公司刘经理的电话。据刘经理介绍,他们现在知道且十分同情范先生的遭遇,但因房款已缴入建设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类问题又没有新的精神,故实在无能为力;如果银行方面可以将房款退出,或是上级部门对此有新的规定,他们十分愿意操办。现在也只能等等再说。 接着,记者又与宝山区房地局的赵先生取得了联系(范先生寄给市房地局的申诉信已转到区房地局),赵先生表示类似范先生的问题还有好几件都拖着。据赵先生介绍,虽然范先生的情况符合市房地局4月27日所发的沪房地改(2000)257号文精神,但在具体办理购房手续时,他并未主动向经办人员提出抵扣申请;而在5月18日的沪房地改(2000)311号文中又规定:“购房人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不提出抵扣市场价申请的,仍按原规定计算处理”,故现在房款已缴入银行,很难处理,再说上级部门对此类问题暂无新的规定。如果银行方面可以退款,或是有上级部门领导的批示,或许可以解决这类问题。言下之意,他们对此亦无能为力。 由于宝山区房地局与庙行物业公司在被采访时均提到了银行的问题,故记者又向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了解情况。该行的杨先生告诉记者,银行作为资金的管理机构,对客户的钱没有支配权、使用权。举个简单的例子,老百姓到银行存款、取款,存多少、取多少,何时存取等均由自己决定;物业公司的房款也一样,不存在银行牵涉其中的问题。只要房地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取款并无问题,银行绝不会干涉。(贺理铭) 编后: 听了庙行物业公司、宝山区房地局、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的话后,我们对范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记者再次翻阅了范先生的来信及所附的资料,按政策规定他可抵扣的部分约14000多元,真的无从解决嘛? 整件事中最大的矛盾在于物业公司的经办人员称范先生在办理手续时未提出抵扣申请,故他们仍按原规定处理;而范先生则表示曾多次提出,双方各执一词,看来唯一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话说回来,即使范先生没有提出抵扣申请,那也是基于自己不了解政策的基础上;如果知道,明明可少付1万多元,怎么会不提出来呢?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况且我们的经办人员在接受办理老百姓的购房手续时,是否能主动询问一下或是将有关政策公布于众呢?毕竟老百姓不可能及时了解新的政策。 对于像范先生那样的普通老百姓来说,1万多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按政策规定明明可以抵扣的却迟迟未见动静,谁处在这个份上均会想不通的。范先生的问题到现在还是没有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我们看来也无能为力,据了解目前类似的情况还不少。 在此,我们呼吁有关主管部门能针对此类问题做一次专题研究,并及时下发一些有实效性的文件,用以妥善解决类似范先生那样的问题,让老百姓能真正享受到市政府购房政策的优惠之处。公有住房出售的工作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但愿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能开展得更好、更合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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