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决定了此项资金既这是财政资金,更有别于银行资金,其所有权虽然属于缴存职工个人,但又不同于职工的一般工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修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决定了该项资金既不不能交由财政部门管理,也不能交给缴存单位及职工个人管理,更不能由银行管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是由当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委员会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在住房委员会领导下的直接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部门。“中心”根据住房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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