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在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保证——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发展商作为保证人向贷款银行承诺,当借款人(购房人)不能即时向银行归还借款时,由发展商承担还款的责任。在发展商代为偿还后,发展商有权向借款人(购房人)追偿代付款项。发展商的保证期限一般自贷款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付银行时即可解除保证责任。若在此期间发展商连续六个月代付还款,银行可将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转给发展商。质押——根据银行的要求,借款人(购房人)将符合条件的权利凭证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银行将其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处分以受偿。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凭证主要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这些权利凭证一但质押,在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不能提取或兑现,直至向银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止。抵押——购房人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应与贷款银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将所购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并在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后,与银行共同到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房产他项权利证书》,并将其交代款银行留存。抵押生效后,若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能归还借款,贷款银行即可视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银行即可行使所抵押房屋的处分权。至借款人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后,方解除其所购房屋的抵押设置。保证加抵押、质押加抵押——借款人(购房人)将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发展商的保证责任即解除,这时银行有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第三方保证或质押担保。这种责任原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保险”险种承担,现因该险种暂停,借款人需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交权利凭证质。目前个别实力较强的发展商主动为购房人提供房产抵押后的借款保证。在这种方式中,借款人不能向银行偿还借款时,由银行先从保证人或质押的权利凭证中受偿,不足时再从处分抵押财产中受偿。在以上各种担保方式中,当发生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处分需的费用及有关税款,然后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银行(或代位追偿人)的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抵押物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后所得项,首先用于处分抵押物所的费用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如有不足部分,银行仍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